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县公共资源统一交易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香山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3〕55号)精神,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创建统一、开发、透明、高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经县政府同意,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交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交易时间
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县本级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实施,并于2013年9月18日正式挂牌远行,自即日起,规定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交易。
二、交易范围
全县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统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房屋、市政、园林、信息、供水、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选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经营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公交路线经营权的出让;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交易;
(七)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产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交易纪律
(一)交易范围规定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所外交易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权机关和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施工、所有权过户和使用权过户登记等后续手续。
(二)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卫生、农开等行政监管部门要组织安排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加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及成交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认真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加强对公共资源活动的现场监督,会同县行政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程监督,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具体问题。
(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9月29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县公共资源统一交易的通知.doc